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懷蒼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懷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懷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期間插 接執行另案殘刑7月17日,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8017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