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612號
PTDM,111,簡,1612,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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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選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字第137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1年度易字第602號),爰不經通常
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選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選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5月19日16時30分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000號住 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5月21日17時許,經警持 檢察官所簽發強制到場許可書通知張選仁到場,張選仁在具 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尚未發覺其有上開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罪前,先行向員警自首,復徵得其同意後於111年5月 21日17時40分許採尿,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並接受裁判。案經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選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員警偵查報告、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 報告、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偵辦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 名代號對照表、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照片。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觀之同條 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明。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 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應依法追訴、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 ,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禁止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 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6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 月確定,於108年9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109年3月10 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案與前揭已執 行完畢之案件均為施用毒品案件,罪質相同,足認被告於前 揭案件執行完畢後仍不知警惕、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違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後,未被具偵查犯罪權 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上開犯行前,即向警方坦承,而自願 接受裁判之情,有員警偵查報告、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在卷 可佐(警卷第1至2頁),則被告係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 受裁判,參以被告自始坦承上開犯行,並就犯罪情節供述明 確等情,堪認其確出於悔悟而自首,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處遇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 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伺機再犯,顯見 其戒除毒癮之意志不堅,迄未能記取教訓,復參酌其所犯施 用毒品行為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侵害他人權益,且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上開犯行之態度,兼 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及檢察官之求刑意見(本院卷第31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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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