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1年度,19號
PTDM,111,交重附民,19,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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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羅吳站
羅順櫻
羅順義

羅順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張仕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98號,即本院1
11年度交簡字第15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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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