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6號
ILDV,111,除,46,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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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安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薌

代 理 人 劉吉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1 佳恩營造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 宜蘭分行 安芯實業有限公司 民國111年3月18日 68,473元 G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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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恩營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