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志豪
陳玉玫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上列聲請人均為陳玉敏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0000-0 股票 1 108 00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000-0 股票 1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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