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82號
ILDV,111,補,282,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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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健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7,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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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