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9號
ILDV,111,法,9,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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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姿妙即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吳孟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第11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又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 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 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 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因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公函、修 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 及法人登記證書等,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宜蘭縣政府111 年10月13日府授文行字第1110009171號准予備查函、第16屆 董事及第14屆監察人第4次聯席會議會議紀錄暨簽到冊、修 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經核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訂後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第5條、第11條等規定之修正,係就董事及監察人任期 之變更,核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 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無 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亦同意上開



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
條文 修訂前 修訂後 第5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7至15人,由宜蘭縣長、宜蘭縣政府秘書長、文化局長為當然董事,餘由本會遴選。董事任期2年,均為無給職。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7至15人,由宜蘭縣長、宜蘭縣政府秘書長、文化局長為當然董事,餘由本會遴選。董事任期4年,均為無給職。 第11條 本會設置監察人3至5名,由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局長、主計處長為當然監察人,其餘由董事長敦聘之。監察人互推1名為常務監察人。監察人任期2年,均為無給職。 本會設置監察人3至5名,由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局長、主計處長為當然監察人,其餘由董事長敦聘之。監察人任期4年,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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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