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957號
ILDV,111,司促,5957,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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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5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秉諺(原名吳志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伍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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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