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943號
ILDV,111,司促,5943,20221129,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耀德
債 務 人 賴柏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
金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