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8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債 務 人 李成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玖佰參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成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0日止累計62,932元正未給
付,其中60,573元為消費款;2,35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8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0573元 李成泰 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