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876號
ILDV,111,司促,5876,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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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8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范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叁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范政宏於民國109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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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