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債 務 人 謝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柒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麗蘭於民國92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
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84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22日止累計20,961元正未給付
,其中20,174元為本金;680元為利息;107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謝麗蘭向債權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11月06日止累計10,779元正未給付,其中10,490元為消費
款;28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8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174元 謝麗蘭 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4%計算之利息 002 10490元 謝麗蘭 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