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思云
張秀玲
一、債務人張秀玲、陳思云(原名陳芊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陳思云(原名陳芊蓉)於民國108年11月邀同
債務人張秀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13,71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思云
(原名陳芊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
果,債務人張秀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7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717元 張秀玲、陳思云(原名陳芊蓉) 自民國111年7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13717元 張秀玲、陳思云(原名陳芊蓉)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 年息1.40% 001 13717元 張秀玲、陳思云(原名陳芊蓉)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3717元 張秀玲、陳思云(原名陳芊蓉) 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