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0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龔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