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詩庭
吳秋雪
黃國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參仟柒佰
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詩庭於民國103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黃國容、吳秋雪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
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
實際動用借支439,434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學日或退伍日(107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1年07月01日起
,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283,72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
、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
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