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67號
ILDV,110,訴,367,2022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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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陳志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楊櫃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19,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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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