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 告 楊劉彩葉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複代理人 陳聖涵律師被 告 簡林月蝦 洪惠慈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被 告 林哲三 訴訟代理人 林盧美英被 告 沈瑞瑾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 沈惠瑾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沈碧瑾 被 告 游惠如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複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被 告 莊世政 莊正芬 莊世明 李莉 被 告 黃慧齡 吳淑美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振元 被 告 黃慧珠 訴訟代理人 張錫賢 被 告 黃正銘 黃斌 黃瑞貞 游景任 游至華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被 告 王子沛 兼訴訟代理人 王成林 被 告 陳永祚 林鴛鴦 林麗嬌 林麗慧 游哲蔚 楊婉甄 邱長洲 邱長潢 邱長峰 邱長杰 胡邱素猜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胡義 被 告 邱長漢 周芳銘 游興旺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律師被 告 陳怡菁 陳怡芬 陳怡惠 陳盈華 陳美燕 李麗容 陳美雲 陳明賢 簡素香 陳淑敏 陳芊蓉 陳啓文 陳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張黃素美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1月19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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