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原 告 礁溪風華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昇
訴訟代理人 林靖偉
被 告 沈竑屺
陳啓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9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關
於被告沈竑屺、共犯陳啓豪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
被告龔洺鋒刑案部分因其未遵期到庭而尚未審結,是以原告對被
告龔洺鋒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再依法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