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14號
ILDM,111,交附民,14,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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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謝牡丹
被 告 蔡霏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霏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謝牡丹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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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