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交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國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27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經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
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游欣怡
書記官 翁靜儀
通 譯 黃大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胡國楠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之內容 履行。
二、犯罪事實要旨:
胡國楠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8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冬山鄉順安路由北向南行 駛,行經順安路與該路段243巷8弄之路口時,適曾清香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順安路243巷8弄由東 向西行駛至上揭路口。胡國楠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而 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 車先行,並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竟疏未注意及 此,行經上揭路口時,未暫停禮讓幹線道之曾清香先行,即 貿然通過路口,雙方因而發生碰撞,曾清香人車倒地,經送 往羅東博愛醫院急救,於111年6月26日因病況惡化辦理自動 出院返回住處,嗣於111年6月26日凌晨1時38分許,因胸腹 挫傷、血胸血腹,在住處拔管死亡。胡國楠在偵查犯罪機關 未發覺其犯行前,在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對於未 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76條。
四、教示上訴限制: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教示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葉怡材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舜弼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翁靜儀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1年度刑移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吳文寬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2
吳玉萍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吳麗敏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弄0號
聲請人兼上
三人指定送
達代收人 吳含笑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弄0號 居宜蘭縣○○鎮○○路00號(指定送達址
)
相 對 人 胡國楠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刑移調字第137號,即就本院111 年度交訴
字第61號過失致死一案,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游欣怡
書 記 官 翁靜儀
通 譯 黃大城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吳文寬 到
吳玉萍 到
吳麗敏 到
吳含笑 到
相 對 人 胡國楠 到
調解委員 陳本川 到
游瑞源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願分別給付聲請人吳含笑、吳文寬、吳麗敏、吳玉萍 各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元(含強制責任險理賠部分, 合計肆佰參拾陸萬元),上開金額應於民國111 年12月26日 前分別匯入聲請人吳含笑、吳文寬、吳麗敏、吳玉萍指定之 金融機構帳戶(花旗銀行襄陽分行、戶名:吳文寬、帳號66 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市府分行、戶名:吳麗敏、帳號&ZZZZ; &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戶名:吳玉 萍、帳號04
&ZZZZ; &ZZZZ; 00000000000 號帳戶;兆豐銀行宜蘭分行、戶名 :吳含笑、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㈡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㈢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㈣聲請人就本院111 年度交訴字第61號案件部分,同意給予被 告緩刑之宣告。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吳麗敏
聲 請 人 吳含笑
聲 請 人 吳玉萍
聲 請 人 吳文寬
相 對 人 胡國楠
調解委員 游瑞源
調解委員 陳本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翁靜儀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