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858號
ILDM,111,交簡,858,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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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建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8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建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韓茂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670號
  被   告 游建勝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建勝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1年11月5日19時10分至1 9時15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0弄00號住處內飲 用米酒後,未待酒精消退,仍自上址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9時25分許,行經宜蘭縣○ ○鄉○○路0段000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9時2 7分許,測試其口中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2毫克,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建勝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 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游建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韓茂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佩穎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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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