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張孔生即張孔金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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