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76號
SLDV,111,除,576,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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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韓京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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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