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徐勝即張淑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 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 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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