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辜夢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不慎遺 失,為票據權利人,該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9 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 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致良出版社有限公司 艾天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未記載 11萬6,800元 NQ0231008 1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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