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李美侖即李美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87NX0023308 9 350 88NX0025625 7 405 89NX0027494 0 175 合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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