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36號
SLDV,111,重訴,236,2022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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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國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厥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
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32,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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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