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51號
SLDV,111,訴,551,2022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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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王忠慧
劉國禎
被上訴人 杜志忠
廖嘉宗
呂淑
馮欣誠
廖育君
馬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上訴人王忠慧劉國禎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57,633元、742,367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12,225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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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