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48號
SLDV,111,訴,1748,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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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 告 宜蘭縣○○鄉○○

法定代理人 黃佑任
訴訟代理人 郭東斌
被 告 許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 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 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 清償借款,惟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6條約定,渠等合 意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司促卷第17頁)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之 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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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