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陳姵璇
被 告 邱寶玉
渠仲毅
渠雁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代位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附表所示不 動產,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轄區,依 首揭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50000分之279 2 建物 臺北市○○區○○段0000○號 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