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89號
SLDV,111,訴,1389,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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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8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于函
被 告 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柏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柏儒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柏儒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翃亮公司)前邀同被 告陳柏儒(下與翃亮公司合稱被告,分稱其名)擔任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原告於109年2月21日分別撥款40萬元、160萬元(下分 稱第1、2筆借款),借款期間均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2年2 月21日止,利息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09年5月21日止按原告 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33%按月計付 ;自109年5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1日止按原告公告之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83%按月計付,嗣被告於111 年1月20日辦理借款展延,約定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3年2月2 1日,並約定利息自展期日起,按原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83%,即年率2.85%按月計付,並自 111年1月20日起,每月21日依本金按月平均攤還,並按月計 付利息,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二)另翃亮公司邀同陳柏儒擔任連帶保證人,於109年5月28日向 原告借款200萬元,原告於109年5月28日分別撥款20萬元、1 80萬元(下分稱第3、4筆借款),借款期間均自109年5月28 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利息自109年5月28日起至110年3月 27日止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0.9%機動計收,自110年3月27



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加年率1.96%按月計付,嗣被告於111年1月20日辦理 借款展延,約定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3年5月28日,並約定利 息自展期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0. 9%機動計息,即年率1%;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3年5月28 日止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96 %按月計付,並自111年1月20日起,每月28日依本金按月平 均攤還,並按月計付利息,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違約金。
(三)詎翃亮公司僅攤還上開4筆借款本金2,402,719元及分別繳付 第1、2筆借款利息至111年2月21日;第3、4筆借款利息至11 1年2月28日後,即未按期清償上開4筆借款之本息,依約其 借貸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原告催討均未獲清償,計尚 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陳柏儒並 應連帶負擔全部清償之責任。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於本院111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並不爭執原 告請求之金額,對原告主張認諾,並稱願再與原告協商如何 還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 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 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 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已承認並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 本院卷第91頁),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借款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1 143,592元 109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1年2月21日至111年8月20日止 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74,368元 109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3 87,941元 109年5月28日 113年5月28日 自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 自111年2月28日起至111年8月27日止 自11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791,380元 109年5月28日 113年5月28日 自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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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