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文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預納上訴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 判費,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其上訴聲明記載「無罪」 、「李建宏(上訴人)並無罵周文賓(被上訴人)…」、「錄音 檔26分之後造假」,然均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 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 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 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未全部上 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