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峻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文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被 告 越領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連發
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2萬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萬2,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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