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駿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幸麟
訴訟代理人 林佳薇律師
游成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13
,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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