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31號
SLDV,111,補,1331,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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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吳聲鑫
吳周家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被 告 吳海寧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欣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壹拾參萬捌仟
玖佰肆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貳萬柒
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件:
㈠、民事撤回暨更正狀附表一所示建物總面積
(2046建號建物面積155.35㎡+1316建號建物84.21㎡*應有部
分57/100000+2084建號建物面積4260.47㎡*應有部分60/1000
00+2361建號建物面積1718.18㎡*應有部分78/300000)*0.30
25=52.64坪(小數點後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㈡、民事撤回暨更正狀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價值:
鄰近相似條件之不動產於起訴前1年內之交易實價登錄平均
單價249,600元/坪*建物總面積52.64坪=13,138,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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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