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謝武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明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