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76號
SLDV,111,補,1276,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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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陳美珊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雪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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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