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66號
SLDV,111,補,1266,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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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6號
再審原告 李安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八佾間請求再審之訴(損害賠償)事
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8月9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5號
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
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劉逸成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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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