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知見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䛥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淑靜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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