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王琪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趙世民
被 告 林朱全
林玉花
柯林玉英
鄭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06,75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7,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46,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