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李明慶
被 告 曾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原告係請求
被告道歉,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永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