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11號
SLDV,111,補,1111,20221128,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黃杏蕙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陳炯志
張芳榮
莊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陳炯志張芳榮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50萬元,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莊沛儀給付10萬元,此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又起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陳炯志張芳榮連帶將本件判決書登
載蘋果新聞、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莊沛儀自VidolTV網站移除如原
證1所示之新聞報導、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莊沛儀將本件判決書登
載於VidolTV網站,均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
萬5,500元(計算式:6,5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1萬5,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