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蕭景方
被 上訴人 徐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年12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69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之第二審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查,本件上訴人原審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1項規定(見原審卷第12頁),後於本院就附表編號 3所示言論追加請求權基礎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 前段規定(見本院卷第71、121頁),被上訴人程序上同意追 加(見本院卷第71頁),核追加之訴與原訴之附表編號3所示 言論基礎事實同一,依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為訴外人宏盛新世界社區(下稱宏盛社區) 之住戶,伊曾擔任宏盛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宏盛管委會) 之財務委員至民國108年6月止,並曾加入「宏盛新世界一期 社區住戶交流群」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詎被上訴人因 宏盛管委會長期未公布財務報告,住戶提出質疑,竟未經查 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特定人可以瀏覽之系爭群組內以 「MarkD5-10F」、「Mark甲○○」名義傳送附表編號1-3所示 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致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而 受到貶損,且附表編號3所示之言論亦構成對伊之性騷擾, 是被上訴人之前揭行為造成伊精神上重大痛苦。爰依民法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 項、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1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已退出系爭群組2年多,否認該截圖之真 正,上訴人應提供系爭言論之原始行動電話或原始輸入裝置 ,以查證系爭言論截圖之真正,並舉證系爭言論為伊所傳送 ;又上訴人雖曾稱將系爭言論所示截圖儲存於電腦內,惟電 腦程式易遭修改,亦難認所存之檔案真正,且上訴人僅提出 部分截圖之照片,難認為真正等語置辯。
三、原審就上訴人之上開請求,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並於本院追加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 前段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25-126頁) ㈠兩造於附表所示時間均為宏盛社區之住戶。上訴人以Fang名 義、被上訴人以Mark名義加入系爭群組。
㈡上訴人自106年6月28日起擔任宏盛管委會財務委員至108年6 月止。訴外人即被上訴人之配偶李諭珊則自108年7月起擔任 財務委員,該任期未滿即已辭任。
五、本院之判斷
兩造均同意簡化本件爭點為: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1萬元本息,是否有據 ?茲分述如下(見本院卷第126頁):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性騷擾防治 法第9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有侵權行為與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存在,為被上訴 人所否認,依前揭說明,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 ㈡上訴人雖提出Line通訊軟體之系爭言論對話截圖,以佐證被 上訴人之侵權及性騷擾行為,為被上訴人否認其真正(見本 院卷第71頁)。惟按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 同之效用者準用之。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 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1 、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先證其真正而 無瑕疵者,始有訴訟法上之形式證據力,更須其內容與待證 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證據力之可言。即私文書 之形式及實質,均須由舉證人證明為真正,方得採為認定事 實之基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1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 照)。是上訴人迄今僅提出原審卷第14頁編號1、第16頁編 號7、8之更換行動電話後轉存至新行動電話內之截圖照片供 驗(見本院卷第148頁),並未提出其原行動電話中儲存在Li ne通訊軟體內系爭群組之對話供本院勘驗,已難以確認該截 圖與原件相符;再依上訴人所述其係將截圖照片轉傳至新行 動電話內,然上訴人卻未提出原證1編號2-4、5-6之截圖照 片(見本院卷第14-16頁)供查驗,其形式上真正已非無疑。 另觀之上訴人所提出之原證1之對話截圖(見原審卷第14-16 業),其中編號1、3、5之截圖顯示日期係在對話框內,與編 號2之顯示日期為對話框外,已有不同,是難遽認原證1之Li 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形式上真正,則原證1之截圖無從採為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侵害名譽及性騷擾之書證。 ㈢證人即曾為宏盛社區住戶乙○○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伊曾為 宏盛社區住戶,於110年初搬走。有加入系爭群組,對於原 審卷第14-16頁之截圖對話內容有印象,是因為在這些對話 之前的第二屆管委會,當時有在討論財報因為物業的作業晚 了幾天,財報尚未出來,被上訴人等一群人對於財報提出時 間晚幾天有意見,用很多尖酸言語批判。在第三屆財報2 、 3個月都無法提出,對話發生時當時財委是被上訴人的配偶 ,群組內的第二屆委員針對無法提出財報的事情有提出意見 ,後來被上訴人就出來講了群組內的對話,所以伊對於群組 內對話內容有印象,該對話內容中之「MarkD5-10F」、「Fa ng」就是被上訴人、上訴人在群組上的稱號。如附表編號1 之對話無法說明要做什麼。這可從下面JOY的對話內容看出 ,是在講財報沒提出的這件事情;就Mark甲○○於2019年10月 7日上午7:56分之對話內容是甚麼意思要問講的人,但對我 們來說都是在講財報遲延提出的問題。2019年10月8日下午1 1:19分之對話內容,蕭先生就是上訴人,翁先生是伊、英 德百貨就是委員謝先生。就是有點辱罵性我們對財報的意見 等語(見本院卷第122-125頁)。然證人亦證稱有攜帶行動電 話,但因換過手機,找不到該群組對話;對於對話之日期、 時間無法確認,且因對話提及伊,伊有印象,且因為對話內 容流暢、一來一往,前後文呼應,回憶當時的情況,認為上
開對話沒有修改等語(見本院卷第123、125頁),是審酌證人 無法提出存有該截圖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之行動電話, 致本院無從勘驗其真正,且亦稱係因其亦為附表編號3對話 所稱之對象,有點辱罵性等語,堪認證人與被上訴人間容有 嫌隙關係存在,且證人係以對話之前後文推斷該截圖內容並 未遭修改,顯為臆測之詞,實難遽認系爭言論為被上訴人發 表,且未遭修改或刪減,是證人前揭證詞,不足證明被上訴 人確實有系爭言論。
㈣況,觀以附表編號1之對話內容,僅係表達對於社區物業管理 、財務狀況之可受公評事項之觀點,且批評前任物業之執行 業務諸多問題,並未有貶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 ;附表編號2則係表達上訴人所指稱是否為假帳號事件?並對 該假帳號事件之發生有所評論,亦非指摘上訴人行為所發表 之言論;再者,附表編號3所固有提及「女士」、「嚼舌根 」,然該名詞僅係形容背後說別人閒話、搬弄是非之個性, 且所提及欺壓或檢舉、控告百姓,均係以疑問句為之,亦無 從認有何貶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抑或有性騷 擾上訴人之情,併予敘明。
㈤綜上,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確實有發表系爭言論,而 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上訴人名譽權,或對上訴人有性騷擾行為 ,是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法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1萬元本息,於法無據,不 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於本院追加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 規定為相同請求,亦屬無理由,應併予駁回追加之訴。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編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1 108年10月5日上午1時11分 蕭先生,感覺你最近很焦慮,換了物業的關係?,還是沒抱著財委的章睡不安穩?,前高級物業離任留下的財務數據錯誤百出,陷阱跟高雄的馬路坑洞一樣多,是無心擺爛還是受人指使?該怎麼善後出報表是管委會的權責他們自會對全體住戶說明,我太清楚你的想法跟作風,我相信大部分的住戶都知道我在說什麼,明白的告訴你,意見反應跟藉故騷擾的界線請勿跨越,我不主動挑起事端我也不怕事,請你自重! 2 108年10月7日上午7時56分 蕭先生指的是之前的群組爆量假帳號事件?耍的所有人團團轉,確實令人印象深刻,人性的黑暗完全展現。 3 108年10月8日下午11時19分 蕭先生,翁先生,英德百貨,三位是先生?還是該稱呼你們為女士?我覺得你們應該是女士。三位真的很愛嚼舌根啊?另外不知該稱呼蕭先生還是蕭女士,聽說你或妳是國軍長官?有空可否幫小民翻閱一下軍人守則是否最近有增列一條要時刻不忘欺壓,檢舉,控告百姓?三位大德這些天來對內人的關照,他日有機會再好好當面向各位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