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1年度,20號
SLDV,111,簡,20,202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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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徐建忠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精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 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 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 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 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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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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