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
債 務 人 卓千文(原名卓玥彤、卓千文)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 、第5項、第43條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 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 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 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 第82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有無工作?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9 年8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 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 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5月起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 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 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6.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7.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 ,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 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9.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 何人?
10.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11.如債務人需負擔父母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出下列 資料:
⑴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及卓軒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⑵提出債務人父母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⑶提出債務人2名兄弟之109至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⑷除已陳報部分外,債務人父母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救 助或津貼)、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 ?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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