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49號
SLDV,111,消債更,49,202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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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債 務 人 陳世榮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世榮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 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 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 謄本【見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12號卷(下稱消債調卷 )第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消債調卷第10至17頁)、 民國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消債調卷第18至20頁)、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消債調卷第25頁)、房屋租賃契 約書(見消債調卷第27至31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消 債調卷第99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見本院卷 第37頁)、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見本院卷第38頁)、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39頁)、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 料明細表(見本院卷第40頁)、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 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41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 卷第42至72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73頁)等為憑 ,堪信為真實。參酌債務人現年39歲(見消債調卷第6頁) ,目前受僱於菜市場攤販擔任員工,每月薪資3萬2,000元(



見本院卷第99頁),名下固有102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1輛 (見本院卷第79頁)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 準備金7萬4,112元(見本院卷第92頁),惟依其債權人陳報 債務人之債務總額已達258萬7,765元(計算式:22萬6,348 元+25萬5,099元+18萬3,749元+26萬6,344元+27萬3,992元+1 38萬2,233元=258萬7,765元,見消債調卷第60、63、68、69 、75、80頁)觀之,足認債務人之財產、勞力、信用確不能 清償全部債務。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更生 ,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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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