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債 務 人 陳奕杏即陳君年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09年10月至111年1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 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09年10月起迄今之 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 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4.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及自109年10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 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 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6.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權利?如有,請提出該商品、財物 、權利現在價值之資料。
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10年10月迄今,關於「保姆 」工作之雇主名稱或姓名、地點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 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證 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 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 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金、年終及三 節獎金等)
8.請按月列表說明「羅蜜娜烘焙技術社」自108年11月1日至今每 月收入、支出,並陳報聲請人在「羅蜜娜烘焙技術社」負責之 工作,與聲請人每月自「羅蜜娜烘焙技術社」收入係如何計算 而得?
9.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 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 ,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0.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09年10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 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 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1.提出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父陳金山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陳金山目前有無工作?若有, 應提出其收入證明影本。
12.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父陳金山之所有扶 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 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
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3.債務人是否有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 給付金額為多少?
14.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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