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
債 務 人 葉依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2.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09年10月至111年1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 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名下除車號000-0000之汽車外,是否另有機車?如有, 請提出上開汽車、機車之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 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 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4.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09年10月起迄今之 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
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5.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及自109年10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 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 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權利?如有,請提出該商品、財物 、權利現在價值之資料。
8.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9年9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 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 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證 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 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 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金、年終及三 節獎金等)
9.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 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 ,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0.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09年10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 、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 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1.109年至111年繳納國民年金費、健保費金額、綜合所得稅金 額之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2.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母劉鳳如之109年度及110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劉鳳如目 前有無工作?如有,應提出收入證明影本。
13.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母劉鳳如之所有扶 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 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 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4.債務人是否有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 給付金額為多少?
15.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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