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73號
SLDV,111,法,73,202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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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許本爵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靈
糧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
佈道會士林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 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 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 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 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靈糧堂之董事長,為擴大社會公益服務 及宣揚教義、傳道,乃於民國111年9月11日經董事會決議增 訂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條文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 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11年9月11日經董事會決議增訂系爭章程第 四條第十四項規定,核其內容係針對「增設分堂」增加其辦 理之目的事業範圍,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應屬財團法 人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聲請人 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從而,聲請人聲請



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章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四條 本堂為達成所定之宗旨及目的,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於各地設置宣教福音中心,廣傳福音。 (二)設置宣教神學院。 (三)設置門徒訓練學院。 (四)設置宗教研究機構。 (五)設置附設幼兒園。 (六)設置老人服務機構。 (七)設置社會教育機構。 (八)捐助或設置社會慈善救助機構。 (九)宣揚及發展宗教藝術文化。 (十)設置員工子女托嬰中心。 (十一)設置兒童、青少年之實驗教育機構。 (十二)發展家庭綜合規劃研究事工。 (十三)辦理兒少發展與心理諮商。 第四條 本堂為達成所定之宗旨及目的,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於各地設置宣教福音中心,廣傳福音。 (二)設置宣教神學院。 (三)設置門徒訓練學院。 (四)設置宗教研究機構。 (五)設置附設幼兒園。 (六)設置老人服務機構。 (七)設置社會教育機構。 (八)捐助或設置社會慈善救助機構。 (九)宣揚及發展宗教藝術文化。 (十)設置員工子女托嬰中心。 (十一)設置兒童、青少年之實驗教育機構。 (十二)發展家庭綜合規劃研究事工。 (十三)辦理兒少發展與心理諮商。 (十四)增設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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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