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胡元輝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3.1.3.2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 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之處,業於民國111年7月15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 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文化部111年8月23日文影字第1111 021083號函、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7屆第4次 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件為證,且有法人 登記證書查詢表附卷可稽。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 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 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 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 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3.1.3.2條所示部分,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 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編號 原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1 3.1.3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3.1.3.1決定本基金會營運方針。 3.1.3.2決定本基金會資產之取得、使用、收益及處分。 3.1.3.3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3.1.3.4審核本基金會年度預算及決算。 3.1.3.5決定電臺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 3.1.3.6決定分臺之設立及廢止。 3.1.3.7修正章程。 3.1.3.8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3.1.3.9遴聘總經理並同意副總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 3.1.3.10人事制度之核定。 3.1.3.11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 3.1.3.12其他依《公共電視法》及本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3.1.3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3.1.3.1決定本基金會營運方針。 3.1.3.2決定本基金會不動產之取得、使用、收益及處分。 3.1.3.3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3.1.3.4審核本基金會年度預算及決算。 3.1.3.5決定電臺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 3.1.3.6決定分臺之設立及廢止。 3.1.3.7修正章程。 3.1.3.8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3.1.3.9遴聘總經理並同意副總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 3.1.3.10人事制度之核定。 3.1.3.11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 3.1.3.12其他依《公共電視法》及本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